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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
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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